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在金钱驱使之下,不仅落入犯罪分子的精心陷阱,而且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红线。该行为本质上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钱款,行为人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胡某某因需要办理信用卡,轻信代办信用卡的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增加流水”,对方利用胡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大量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让胡某某将该笔资金取现。该卡共计汇入资金6万余元,后对方带胡某某在银行共计支取现金3万元。该卡涉及查证属实的网络诈骗案件1起,涉案资金3万元,其中1万余元被胡某某取现转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意识,切勿为了获取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来路不明的钱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或对来路不明的财物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否则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供稿:刑 庭
一审:魏凡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