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有关问题解答(二)
1、关于纳入ICP备案管理的网站域名界定问题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互联网域名,是指用户在各顶级域(TLD)注册体系下直接注册的域名。具体说明如下:对部分国家顶级域,以.CN域名为例,即指用户在.CN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如SINA.CN;或者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2]555号)中规定的CN二级“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下注册的三级域名,如SINA.COM.CN、SINA.NET.CN等;对其他国家顶级域及通用顶级域,以.COM域名为例,是指用户在.COM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如SOHU.COM,不包括NEWS.SOHU.COM。
对于“自助网站”等域名涉及是否纳入ICP备案问题按上述原则执行。
2、关于企业邮箱等备案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互联网设立企业邮箱、企业管理信息系统(MIS)等网站,用于内部信息交流、业务管理等事务,具有很强的内部性,这些网站虽然不面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具备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要件,其主办者同样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3、关于通过虚拟主机方式接入互联网络的网站放置备案电子验证标识问题
在网站地址目录下创建名为cert的文件夹,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文件bazs.cert粘贴到该文件夹,即能通过http://(网站域名)/cert/bazs.cert 访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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